申请人:LAINIERE DE PICARDIE B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0591号“CHARGEURS PCC FASH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023号“CHARG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商标授权审查中除了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同意书(经过公证认证)。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尚有差异。故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