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鲁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对第31873936号“鲁雅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第26696501号“鲁雅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与抄袭,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
3、2012—2017年申请人纳税证明;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引证商标使用图片及获奖证书;
6、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称其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予认同,争议商标所含文字“鲁雅”来源于被申请人的字号,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恶意,不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其他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搭便车的明显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2、申请人所获奖项。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7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该《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申请人主张实属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苹果酒;鸡尾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鲁雅醇”与引证商标“鲁雅香”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而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