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32958号“优活优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5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雀巢优活的介绍;水站分布情况;商品销售网页;产品供货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