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美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0852号“Remit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5398号图形商标、第13501683号图形商标、第1000162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案例;相关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及管网简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