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19607号“清道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清道麸 40619607

阅读:98437 2020-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滋美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19607号“清道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同意放弃“冰淇淋;酵母;食用淀粉”商品,第12162910号“清道夫”商标、第39065777号“清道夫”商标、第39109123号…

  申请人:滋美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19607号“清道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同意放弃“冰淇淋;酵母;食用淀粉”商品,第12162910号“清道夫”商标、第39065777号“清道夫”商标、第39109123号“清道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七、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阻碍。其次,第1314178号“清道夫”商标、第5558199号“清道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第三,申请商标与第6899756号“清道夫”商标、第7321844号“清道夫”商标、第19545147号“清道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冰淇淋;酵母;食用淀粉”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巧克力;饼干;即食玉米片;燕麦食品;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物棒;比萨饼;谷类制品;薄片(谷类产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意式面食;食盐;调味品;茶;茶饮料;糖;醋;烹饪用亚麻籽(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清道麸”,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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