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封一晨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6027号“一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3994号“一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分析、电话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广告两项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广告两项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