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鼎市瑞草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1785号“沐白 MUB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4628号“tēn木白及图”商标、第16304623号“tēn木白及图”商标、第16304625号“tēn木白及图”商标、第30422544号“莯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指定的具体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红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沐白”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显著认读文字“木白”、引证商标四“莯白”文字构成、发音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