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般社团法人日本美容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698号“日本ビュ一ティ一協会Japan Beauty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了“日本ビュ一ティ一協会Japan Beauty Association及图”商标在日本获准注册的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在日本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获得了其本国政府的同意,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