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立东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9968号“东审财税 DONG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由文字“东审财税 DONGSHEN”和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2209号图形商标、第18070678号“DONGSHAN及图”商标、第21231015号图形商标、第13386890号“森海塞尔 SENHAISAIER及图”商标、第21675862号“置领 ZHILING DESLGN及图”商标、第25388346号“Dong Shan”商标、第10423302号“東之晨 DONG&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由文字“东审财税 DONGSHEN”和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70689号图形商标、第5692868号“德意志银行 Deutsche Bank及图”商标、第21234749号图形商标、第7485183号图形商标、第28474922号“dongzhe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9545号“Deutsche及图”商标、第5692866号“德意志银行 Deutsche Bank及图”商标、第29779231A号图形商标、第8000074号“CNME及图”商标、第17419961号“DONGCHEN LINE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59076号“AX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至十八)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