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谷客优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6118号“济世堂JISH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68121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016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济世堂”与第18887808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10998号“济世晋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96643号“济世J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94668号“济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266895号“济世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调味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尚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