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普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79904号“普邦生态 ECOLOGICAL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6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369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05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30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65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生态一词可以用来定义美好的事物,比如健康、和谐等,其用作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生态”,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