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安市富家园农业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093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图形化设计与第11904239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