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新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1018号“NATURE & DECOUVER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20551号商标、第3955443号商标、第7939167号商标、第152064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NATURE & DECOUVERTES”与引证商标一“NATURE ET DECOUVERTES”、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字母“Natuer BE”、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字母“Natural Expressions”、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字母“NATURE ”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女式)钱包、旅行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手提包、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