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23064号“树兰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树兰医生 41123064

阅读:88521 2020-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树兰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印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23064号“树兰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公司字号,“树兰”取自申请人的两位创始人李兰娟院士和郑树森院士的名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

  申请人:树兰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印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23064号“树兰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公司字号,“树兰”取自申请人的两位创始人李兰娟院士和郑树森院士的名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8156号“树医生 TREE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74444号“兰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55617号“兰树 LAS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郑树森、李兰娟院士简介;

  2、引证商标注册情况;

  3、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

  4、树兰医生APP信息;

  5、媒体报道;

  6、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现核定使用服务为“美容院;按摩;美容师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树兰医生”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综合考量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使用现状等因素,以及本案所涉及的第44类“医院”等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消费者在选择时通常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使用在核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123064号“树兰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树兰医生 411230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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