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树兰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印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23064号“树兰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公司字号,“树兰”取自申请人的两位创始人李兰娟院士和郑树森院士的名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8156号“树医生 TREE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74444号“兰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55617号“兰树 LAS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郑树森、李兰娟院士简介;
2、引证商标注册情况;
3、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
4、树兰医生APP信息;
5、媒体报道;
6、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现核定使用服务为“美容院;按摩;美容师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树兰医生”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综合考量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使用现状等因素,以及本案所涉及的第44类“医院”等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消费者在选择时通常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使用在核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