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18541号“车好运 CHE HAO 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车好运 CHE HAO YUN 37718541

阅读:85037 2020-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8541号“车好运 CHE HAO 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614号“好运 hy及图”商标、第1267012号“好运”商标、第3…

  申请人: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8541号“车好运 CHE HAO 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614号“好运 hy及图”商标、第1267012号“好运”商标、第35774206号“好运 Haoyun”商标、第32318908号“好运”商标、第19929811号“好运 Ha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在行业属性、经营范围、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专注于汽车物流服务,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所获荣誉、宣传图片、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人搬运车、手推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汽车零部件、轮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认读文字“好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718541号“车好运 CHE HAO 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车好运 CHE HAO YUN 377185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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