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晓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4474号“越西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具有独创含义。申请商标中的“西贡”并非指前越南首都,同时“西贡”并未为公众广泛知晓。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越西贡”整体可以理解为“越南西贡”,而“西贡”是前越南首都,属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使用不能成为阻却其注册申请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