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938号“好侍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182680号商标、第29698388号商标、第1881166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