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储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中山市华特普诺净水设备科技制造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7230号“使蒂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于2020年4月20日由中山市华特普诺净水设备科技制造中心转让至广州储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名下。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129166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6日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第11291663号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