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立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名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66135号“意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681230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5681230号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