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7107号“M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98226号“meme 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247387号“MEME H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576918号“meme 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四、六、七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七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已经对第13625991号“美盟ME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56534号“me's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品牌介绍;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协议;产品销售情况;宣传手册;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在申请商标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9721732号“美玫M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56539号“me's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二、五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六、七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电暖器、便携式取暖器、怀炉、冷却设备和装置、蒸脸器具(蒸汽浴)、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电暖器、便携式取暖器、怀炉、冷却设备和装置、蒸脸器具(蒸汽浴)、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