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产融光华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93243号“CRF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739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名义在百度、谷歌等进行搜索,未找到任何复审商标的使用结果。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培训教材首页及宣传杂志复印件;2、复审商标在公司文化、奖牌、名片、管理手册等的使用图片复印件;3、复审商标在公司网站使用、网站开发服务协议、发票复印件;4、对外培训、咨询、全国会议、APP对外宣传等图片复印件;5、对外培训及收费发票等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综上,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截图复印件;2、在先类似案件判决复印件;3、被申请人第5219614号商标档案复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等服务上。2018年2月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对外培训及收费发票结合证据4对外培训咨询、APP截图及证据1、2中教材首页、复审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电子教程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教育信息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培训、电子教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培训、教育、教育信息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筹划聚会(娱乐)、翻译服务,故在筹划聚会(娱乐)、翻译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教育、教育信息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筹划聚会(娱乐)、翻译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