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丘志炜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6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9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44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99032号“凯莉凯莎 KELLYKES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运营资质、作品登记证书、发票、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