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宝榕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蜂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2958号“SPOO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3031号“SPOOKS”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677号“鬼2040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