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中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8404号“中优 zhong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7980号“中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稳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计算机周边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办公室用打卡机;可视电话;网络通讯设备;自动旋转栅门;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蓄电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控制板(电)、电动调节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