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权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4856号“金豆良品 SOYAG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9182号“金豆”商标、第1037025号“金豆”商标、第32772842号“金豆御品 JINDOUYUPIN及图”商标、第24877401号“Soya! So Fun·So Young·So Fresh及图”商标、第31905821号“So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SOYAGOODS”有其独特含义,且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金豆良品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冬菇、木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笋干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豆腐、干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金豆良品”和“SOYAGOODS”构成,分别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文字“金豆”和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认读文字“Soy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SOYAGOODS”有“大豆产品”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