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72528号“小刘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刘鸭 40672528

阅读:82058 2020-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萌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72528号“小刘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78335号“小刘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4467…

  申请人:杭州萌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72528号“小刘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78335号“小刘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44679号“小刘鸭 DUCK L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获奖及媒体报道情况、形象介绍、微信后台发生、下载数据公证文件、合作情况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刘鸭”与引证商标一“小刘鸭”、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小刘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672528号“小刘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刘鸭 406725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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