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摩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64672号“挺好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突出,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挺好滴”为常用叙述性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