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冠芳果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76009号“三楂树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30079号“三楂树之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20年3月25日被(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0331号异议决定,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