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02146号“瑞德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瑞德迈 25202146

阅读:149273 2020-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枫红国际贸易(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彩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08日对第25202146号“瑞德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瑞德迈”易使公众将“瑞”、“德”认定为是瑞士、德国的意思。争议商标使用在医…

  申请人:枫红国际贸易(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彩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08日对第25202146号“瑞德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瑞德迈”易使公众将“瑞”、“德”认定为是瑞士、德国的意思。争议商标使用在医药产品上,必然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医药产品来自瑞士或者德国,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具有明显抢注、恶意囤积的故意。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立创意,具有独特涵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不具有恶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举办活动的相关介绍。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药用洗液、补药、人用药、医用化学制剂、中药成药、医用生物制剂、医用营养品、膳食纤维、净化剂、兽医用药、医用填料、医用敷料、医用佐药、牙填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

  2、被申请人在5、6、8、9、10、11、16、21、23、29、30、31、32、33、35、36、37、38、39、41、42、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三百件商标,其中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当年(2017年)集中申请注册了120多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5、6、8、9、10、11、16、21、23、29、30、31、32、33、35、36、37、38、39、41、42、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三百件商标,其中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当年(2017年)集中申请注册了120多件,被申请人在案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瑞德迈”构成,不属于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争议商标亦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202146号“瑞德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瑞德迈 252021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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