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59038号“丰盛皇朝FENGSHENGHUANGCH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丰盛皇朝FENGSHENGHUANGCHAO 19459038

阅读:40201 2020-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鲁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5日对第19459038号“丰盛皇朝FENGSHENGHUANGCH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

  申请人: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鲁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5日对第19459038号“丰盛皇朝FENGSHENGHUANGCH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39171号“丰盛皇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39267号“丰盛皇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37536号“丰盛皇朝 AMPLE DYNAS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39313号“丰盛皇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39331号“丰盛皇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39351号“丰盛皇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137620号“丰盛皇朝 AMPLE DYNAS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丰盛皇朝”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其理应知晓申请人的“丰盛皇朝”品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3、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多枚商标并进行买卖,被申请人的该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

  2、“丰盛皇朝”的广告宣传情况;

  3、“丰盛皇朝”的加盟合同;

  4、“丰盛皇朝”的早期开店宣传情况;

  5、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情况;

  6、网络搜索“丰盛皇朝”的情况;

  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将注册商标进行买卖的情况以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的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意图、合理经营目的善意受让而来,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形成了较稳定的市场格局。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丰盛皇朝”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3、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合法取得注册,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转让公告;

  2、被申请人提供的争议商标使用证据及部分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同时,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行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8、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www.86sb.com网站上销售商标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林成海(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注册,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止。2019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转让至山东鲁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30、31、32、33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3857397号“优果乐美”商标、第20974069号“芭尼蒂尔Banidier”等17枚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4、www.86sb.com网站上刊登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第13857397号“优果乐美”商标、第20974069号“芭尼蒂尔Banidier”等若干枚商标的销售、转让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中,或未显示证据形成的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显示的均为“丰盛皇朝”在点心等商品上的使用。且部分证据为微信截图证据等材料。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由我局查明的事实7、8可知,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3857397号“优果乐美”商标、第20974069号“芭尼蒂尔Banidier”等十余枚商标,并在www.86sb.com网站上销售、转让其名下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另,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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