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传捷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207880号“力小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7462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