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趁年轻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09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60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子公司,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声明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高度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我局对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出具并存声明的效力不予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