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NSORZIO VINO CHIAN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004号“CHIAN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国际注册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条例》(以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集体商标,申请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符合集体商标管理规则相关要求的管理规则,以便有效地管理并使用申请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商标使用及管理规则及中文翻译。
2、CONSORZIO VINO CHIANTI协会章程及中文翻译。
经复审认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协会章程,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集体商标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也未能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亦未详细说明其具有监督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