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AWHI LEONARD,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5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8695166号图形商标、第38791949号图形商标、第38727514号“KLAW及图”商标、第39470633号图形商标、第38758012号图形商标、第38795944号图形商标、第38771675号图形商标、第9035712号图形商标、第2009742号图形商标、第1118113号图形商标、第38771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其中,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十一现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十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十一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