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24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8031号图形商标、第15361916号图形商标、第38043062号图形商标、第5688583号“洪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在部分服务上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引证商标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三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