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芮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2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是黄油搅拌桶,是申请人的品牌产品特征的代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荷兰理发店的介绍;2、百度搜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而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