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97724号“亿安建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26936号“亿安咨询”商标、第40054297号“亿安工程YIAN ENGINEERING”商标、第40713555号“亿安建设”商标、第12049131号“亿安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亿安建筑”与引证商标四文字“亿安科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亿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而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建筑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