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晨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78176号“HUNTER 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19932号“VIEWHU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现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关翻译及共存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智能手机用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电话机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HUNTER”和“VIEW”组成,仅排列顺序不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