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甬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53414号“四季雨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8112385号“四季浴歌”商标、第20327059号“四季雨”商标、第5060569号“四季沐歌及图”商标、第5060571号“四季沐歌及图”商标、第10432147号“四季沐歌”商标、第19119744号“四季沐歌”商标、第32980979号“四季沐歌”商标、第10445248号“四季沐歌Micoe及图”商标、第8814333号“四季沐歌 MOOGLE及图”商标、第36751928号“四季泵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仅有个别文字存在差别,且呼叫、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