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盛峰黄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8696号“源创盛峰黄金SHENGFENG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6369号“创源”商标、第17177416号“创源”商标、第26251815号“源创优品”商标、第3208896号“原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证商标、申请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识别、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黄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