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 5366862

阅读:112972 2020-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艳姣 被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4日对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嫌非法经营。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没有黄金、珠宝生产、批发、零…

  申请人:李艳姣

  被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4日对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嫌非法经营。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没有黄金、珠宝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于非生产经营范围领域,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二、争议商标包含文字“中国”和英文“CHINA”,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中国”的含义。三、争议商标易误导公众将产品的质量与国家机关相关联,使公众认为由国家声誉为产品质量作保障。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将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产地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争议商标的不当使用会造成国家声誉的贬损,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五、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由我国国家名称和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黄金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部分为商品的通用图形,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营业执照、网站截图、驳回通知书、门店和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国资委全资的国内黄金行业的唯一央企。争议商标已经同被申请人形成了排他的紧密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已经同国家名称形成明显区别。二、争议商标“中国黄金”代表的是被申请人的央企背景,与商品的来源地、原材料产地并无关联。三、争议商标由多个构成要素组合而成,本身具有显著性且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达到驰名水平。四、就相同的争议问题,商标局已多次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在终审判决中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性不容置疑。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务院批复、工商登记信息、裁定书、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2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254期(2011年3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全称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中国黄金”作为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整体含义有别于国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与被申请人核准经营范围亦一致,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汉字“中国黄金”及其对应英文“China Gold”与图形构成,图形部分有一定的设计及标识感,指定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未构成“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的情形,亦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能够作为商标被消费者加以识别,整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 53668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85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