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龙和水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维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4462号“RED BLOOD CELL LONGHE AQUAR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602350号图形商标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加以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