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江卓力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嘉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76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44595号图形商标、第13055501号“APOO及图”商标、第7894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视觉效果、设计元素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