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泠印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1468号“西泠印象SEALINK IMPRE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652044号“西泠印社”商标、第549804号“西泠印社”商标、第10917546号“西泠印吧”商标、第20351196号“西泠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申请商标与第3340507号“西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公司章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所有人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书,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画家用画架;雕刻版;数学教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教学用模型标本;雕塑黏土用模具(艺术家用原材料);模型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材料;画家用画架;雕刻版;数学教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教学用模型标本;雕塑黏土用模具(艺术家用原材料);模型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