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发祥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33545号“品味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4036号“品味小厨PINWEIXIAOC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08309号“品客小镇 丰收季节,我们都在小镇上等你 TOWN OF P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68445号“品悦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汉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品味小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品味小厨”、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品客小镇”、引证商标三“品悦小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巴、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米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