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爱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7738号“AI XIN YUAN AX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8237号“爱心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945018号“艾香雅 AI XIANG YA AXY”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