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爱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1499号“AI XIN YUAN 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944964号“艾香雅 AI XIANG YA AXY”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