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安市故里印象旅游产品营销中心(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6076号“故里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42162号“印象故里”商标、第20899283号“故乡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5723056号“故里G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其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书写范畴,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