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4295号“Bao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6173498号“BAO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已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同时“BAOAN”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214826号商标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8875212号“BAO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挂锁”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