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启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96619号“启微 QIWE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0675041号“图形”商标、第12456668号“海鹰及图”商标、第36157102号“图形”商标、第15908081号“JH及图”商标、第775349号“JAL及图”商标、第35496836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